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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液氧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来源:福州市物资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ZZB-202102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液氧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6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谈判公告、谈判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 第一章 谈判邀请函“的谈判标的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谈判标的

数量(吨)

单价最高限价(元/吨)

总价最高限价(元)

谈判保证金(元)

1

1

液氧

479

800

383200

7000

现更正为:

合同包

品目号

谈判标的

预估数量(吨)

单价最高限价(元/吨)

总价最高限价()

运输车辆类型

谈判保证金(元)

1

1-1

液氧

100

800

80000

重型罐式货车:

车辆长>12m、宽≤3m、

高≤4m、10T<单轴≤14T、26<总重≤50T、13<转弯半径≤18m

7000

1-2

液氧

379

1500

568500

重型罐式货车:

车辆长≤12m、宽≤2.5m、高≤3.6m、单轴≤10T、总重≤26T、转弯半径≤13m

备注:

1. 报价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 报价人的报价应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包装、运费(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装卸、出厂检测、产品随机抽查送检费、税费、验收、仓储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报价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与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提示报价人注意:本项目单价报价应当包含产品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运费,其中运输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上述表格的要求,若因报价人员无法运输到达现场完成卸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 因水厂场地限制,采购人有权根据现场场地选择车辆类型,每批次货物结算款项根据车辆类型中标对应的单价*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货物数量进行计算。

4. 采购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对采购清单的产品数量进行增减,中标人必须同意按采购人实际需要供货,价格按本次中标金额进行结算。

5. 本项目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2.原“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的报价人须知前附表中4.在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报价人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不足二家的;(2)出现影响谈判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现更改为:

4.在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出现影响谈判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原“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的“五、谈判响应文件的提交”中14.7谈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报价人不足二家的,本次谈判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现更正为:

14.7谈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报价人不足二家的,采购人有权现场转变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进行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发布成交公告。

 

4.原“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的“七、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中20.1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人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现更正为:

20.1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人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一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原“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七、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中20.9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谈判条件的报价人不足二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现更正为:

20.9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谈判条件的报价人不足二家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现场转变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进行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发布成交公告。

 

6.原“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的“九、标与授予合同”中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报价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谈判结果,同时向成交报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报价人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现更正为:

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报价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文件指定媒体上公告谈判结果,同时向成交报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报价人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6.原”第三章 谈判内容及技术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2、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1)投标人需提供运输车辆。2)本次报价需含:货款、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搬运、保险、税费、专利、包装、卸货以及履行本次招标项目供货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3)运输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运输相关手续由成交人负责办理。

现更正为:

2、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1)投标人需提供运输车辆:①重型罐式货车:车辆长>12m、宽≤3m、高≤4m、10T<单轴≤14T、26<总重≤50T、13<转弯半径≤18m重型罐式货车:车辆长≤12m、宽≤2.5m、高≤3.6m、单轴≤10T、总重≤26T、转弯半径≤13m2)本次报价需含:货款、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搬运、保险、税费、专利、包装、卸货以及履行本次招标项目供货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提示报价人注意:本项目单价报价应当包含产品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运费,其中运输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上述表格的要求,若因报价人员无法运输到达现场完成卸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价人承担。3)运输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运输相关手续由成交人负责办理。

 

7. 第三章 谈判内容及技术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4、违约责任 成交人遇到以下四种情况任何一种,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执行,未付货款不予支付,没收成交人的履约担保,成交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成交人送达的货物未能达到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且一年内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

成交人未能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提供货物,且一年内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

③ 成交人由于供货不及时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影响水厂生产的。

在采购人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

i.如果成交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ii.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 成交人未及时供货,应每迟延一日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1%的违约金。

2) 成交人货物质量不合格(如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与甲方要求的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采购人有权全部退货,成交人自行承担运费、装卸车费用等,成交人应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

3)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超过10日历天,经采购人催告后成交人仍然不供货,成交人按照前述承担未及时供货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成交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超过15日历天,采购人有权向其他供应商购买货物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障生产,成交人应当承担采购人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4) 成交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成交人应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5) 成交人违约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上述违约金或者赔偿款可从成交人的履约担保或未付货款中扣除

现更改为:

4、违约责任根据第四章合同范本的规定执行。

 

8.原谈判文件第24页至27页“第四章 采购合同(范本)”内容

现更改为

第四章  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

乙方(成交人):                            签订日期:     

    根据甲方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液氧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编号:               )的谈判结果,乙方为合同包成交人,现依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

合同包

品目号

产品名称

运输车辆类型

品牌、规格、厂家、产地

预估数量(吨)

单价

(元/吨)

总价(元)

1

1-1

液氧

重型罐式货车:

车辆长>12m、宽≤3m

高≤4m10T<单轴≤14T26<总重≤50T

13<转弯半径≤18m

 

 

 

 

1-2

液氧

重型罐式货车:

车辆长≤12m、宽≤2.5m、高≤3.6m、单轴≤10T

总重≤26T、转弯半径≤13m

 

 

 

 

甲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对采购量进行增减、修改,乙方必须同意按甲方实际需要供货,价格按成交单价进行供货。

本次采购产品价格为甲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价。提示成交人注意:因甲方部分现场场地受限制,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场地配置合适的车辆提供产品,本项目成交单价应当包含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运费,其中运输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上述表格的要求,若因乙方无法运输到达现场完成卸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以上价格包含货款、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搬运、保险、税费、专利、包装、卸货以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达东南区水厂及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货。

2、交货时间:按甲方实际需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5天内供货到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合同单价中已包含:货款、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搬运、保险、税费、专利、包装、卸货以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进行运输。

一旦特殊原因,乙方需无条件改用陆路运输方式以保证甲方生产,甲方不另予以补偿。

4、货物风险自甲方代表签字确认货物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三、付款方式与条件

1、合同结算方式:因水厂场地限制,采购人有权根据现场场地选择车辆类型,每批次货物结算款项根据车辆类型合同单价*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货物数量进行计算。

2、在每批次收到乙方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每月25日前按甲方确认的采购数量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供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无误后30日内付清本批次货款。

3. 甲方有权选择通过电汇、网上支付方式付款

四、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其他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执行。

五、验收

1、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规定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

2、乙方每批次供货都应当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液氧的出厂检验报告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批次的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厂的装货单或过磅单以供甲方验收。乙方运送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代表将安排乙方卸货、核对货物外观和数量以及货物的检验报告、装货单或过磅单,甲方代表核对无误后,双方在验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任意批次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结果不合格时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了采购合同的顺利实施,乙方提供的液氧应根据甲方的需要(但每年至多两次)委托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样检测,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该检测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考核的判断依据之一。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遇到以下四种情况任何一种,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执行,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乙方送达的货物未能达到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且一年内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

2)乙方未能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提供货物,且一年内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

3)乙方由于供货不及时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影响水厂生产的。

    4)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  

i.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ii.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乙方未及时供货,应每迟延一日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1%的违约金。

3、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如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与甲方要求的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甲方有权全部退货,乙方自行承担运费、装卸车费用等,乙方应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超过10日历天,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然不供货,乙方按照前述承担未及时供货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本批次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超过15日历天,甲方有权向其他供应商购买货物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障生产,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5、乙方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甲方有权自行解决,乙方应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6、乙方应仅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造成甲方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单次赔偿额以该违约行为所涉批次的乙方产品款为上限,且本协议期限内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项目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指: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八、通知送达

合同各方就履行合同及发行纠纷时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各阶段审理或强制执行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及确认: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联络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559392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联络人:         ,电话:         

3、合同任意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均可选择按上述送达地址,直接邮寄。

5、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邮寄文书投递之日起三日或者相关邮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先到日期为准)

九、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货物供货量达到479吨时合同终止。

十一、其他约定

11.1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人的报价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本合同一式玖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送福州市物资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方: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方:  

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执行经办人:                          经办人:

 话:0591-87533793                 电  话: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福州杨桥支行        开户银行:

   号:7341310182600135974           账  号:

 

9、原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0623日下午1730分;现延期至20210628日下午1730分。

10、原开标时间和截止时间为202107010930分;现延期至202107020930分。

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1.  本更正公告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东街104号

联系方式:林工0591-875337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称:福州市物资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大厦A座北门8层

联系方式:潘夏雪0591-833279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夏雪

 话:0591-83327932

福州市物资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公章)

2021年06月25日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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